(2017)冀0224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贾瑞云、王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贾瑞云,王桂莲,赵洪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5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地址:滦南县城南大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805043884A。法定代表人:李勇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希军,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贾瑞云,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王桂莲,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赵洪海,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供职于滦南县胡各庄镇政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诉被告贾瑞云、王桂莲、赵洪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倩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