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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北京豪杰盛世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豪杰盛世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凯胜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1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豪杰盛世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厂村7号楼321号。法定代表人:吴根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备,男,北京豪杰盛世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凯胜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6号68号15室。法定代表人:赵俊杰,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骞,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豪杰盛世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凯胜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0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豪杰盛世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以本案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豪杰盛世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豪杰盛世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温云翔代理审判员  申友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