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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文峰与沙仁、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峰,沙仁,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3337号原告:张文峰,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康平县西岭街*组。被告:沙仁,女,1983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吉尔嘎朗镇马连秋嘎查。被告:王君,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张文峰诉被告沙仁、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峰、被告王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共计3432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1日,被告从我处借款,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26000元,月利0.025元,2016年10月31日还款。后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王君辩称,诉状中的本金26000元就包含10个月的利息。我是担保人,不负给负责任。沙仁未到庭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1日,被告沙仁从原告处借款,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26000元,月利0.025元,2016年10月31日还款,被告王君提供担保。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据一枚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拒不给付欠款行为属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沙仁给付原告张文峰欠款本利合计34320元[本金26000元+利息8320元(26000元X0.02元X16个月)]。二、被告王君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由被告沙仁、王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玉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