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车建萍与被告王生国、罗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建萍,王生国,罗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24民初1402号 原告:车建萍,女性,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干部,住苍溪县陵江镇市场街32号。 被告:王生国,男性,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苍溪县白桥马桑居委会1号。 被告:罗荣华,男性,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苍溪县白桥马桑居委会1号。 本院在审理车建萍与王生国、罗荣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车建萍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