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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车建萍与被告王生国、罗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建萍,王生国,罗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24民初1402号 原告:车建萍,女性,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干部,住苍溪县陵江镇市场街32号。 被告:王生国,男性,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苍溪县白桥马桑居委会1号。 被告:罗荣华,男性,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苍溪县白桥马桑居委会1号。 本院在审理车建萍与王生国、罗荣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车建萍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