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3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402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早花绣花工艺品厂与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早花绣花工艺品厂,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早花绣花工艺品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圣堂村早花上66号。经营者:陆文龙。被执行人: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工业园友谊路东。法定代表人:周卫东。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早花绣花工艺品厂与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经赴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吴江市乾坤服饰漂染有限公司因涉案较多早已停产,该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工业园友谊路东的不动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据申请人反映该不动产正在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致函该院请求本案参与分配。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货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目前无法实际扣押上述车辆,申请人亦无法提供上述车辆具体位置,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向本院表示:知晓被执行人现已停产,希望待姑苏区法院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后本案参与分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早已停产,其名下房产正在被其他法院处置,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