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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7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谷峰、王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峰,王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民终7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峰,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博,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林童,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王博妻子。上诉人谷峰因与被上诉人王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谷峰系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雅仕苑×幢×单元×室(以下简称×室)所有权人,王博系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雅仕苑×幢×单元×室(以下简称×室)所有权人。2013年6月至9月期间,因王博南露台积水导致水漏至谷峰南卧室、北卧室等,造成谷峰遭受财产损失,故谷峰于2014年3月27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王博予以赔偿。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王博赔偿谷峰损失12000元。为避免暴雨再次造成南露台漏水,王博在其南露台上加装玻璃顶,玻璃顶的每个边缘加装凹槽,同时在玻璃顶的东边安装外露排水管。故雨水可在玻璃顶凹槽汇聚后,通过外露的排水管直接从南露台排向室外。谷峰称,其于2014年至2015年陆续发现南卧室衣柜渗水霉烂、柜内物品霉烂。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物业上门查看,发现谷峰南卧室东墙漏水,衣柜、衣物发霉。王博的北阳台由玻璃至上而下予以封闭并被改造成淋浴房。因玻璃与地面之间的玻璃胶粘合衔接处出现裂缝,导致王博在淋浴房洗澡用水时,水通过裂缝流到室外漏至谷峰北阳台。后王博对裂缝予以填补,其淋浴房的水不再漏到谷峰北阳台。2016年3月16日,谷峰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王博赔偿谷峰损失64000元(南卧室东墙与衣柜衔接处的墙壁发霉、北阳台天花板油漆翘起等造成的房屋价值贬损20000元;南卧室衣柜及衣物损失20000元;将来因房屋装修或整改而产生的住宿费20000元、误工费及交通费4000元);2.王博堵塞南露台东墙外露排水管;3.王博拆除其淋浴房(北阳台)封闭玻璃装修;4.诉讼费由王博承担。另查明,谷峰的北阳台装有挡雨棚,由于长久老化等原因,挡雨棚与墙之间出现长约一米的裂缝,而谷峰一直未予修补,水能通过该裂缝流至谷峰北阳台。因户型原因,谷峰的北阳台在王博的北阳台正下方再向北延伸一部分空间。审理过程中,谷峰申请对王博使用外露排水管排水的行为与谷峰东墙渗水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东墙渗水造成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但2015年底,小区物业对房屋外墙进行防水层涂层处理,自此谷峰南卧室东墙未再发生渗水现象,故谷峰撤回上述全部的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对谷峰房屋进行实地勘验,发现谷峰南卧室衣柜东侧及东侧顶部的柜壁发黑,衣柜和东墙衔接处墙壁发黑,但面积较小、柜内衣物等物品无霉迹。北阳台天花板油漆翘起。谷峰南卧室隔壁的卫生间用于堆放物品,未发现用水迹象。同时,原审法院还走访了雅士苑物业,了解到雅士苑小区系1994年左右建成,案涉30幢房屋系2000年左右陆续交付业主(谷峰于2001年从开发商处购买×室房屋)。因房屋建造年份已久,外墙的防水功能减退,很多业主向物业反映需要对外墙进行防水涂层处理。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邻里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谷峰主张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关于王博淋浴房漏水的问题。谷峰要求王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以谷峰遭受损害结果以及王博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王博淋浴房的玻璃与地面之间出现裂缝,导致淋浴用水流到室外,从而漏至谷峰北阳台。对于损害结果,谷峰陈述为北阳台天花板油漆翘起、地面发霉、阳台物品发霉。但经原审法院现场予以勘验及谷峰提供的证据,无法看出地面及物品发霉的痕迹,故原审法院对谷峰主张该处的受损,不予采信。至于谷峰北阳台天花板油漆翘起问题,谷峰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已达十几年之久,房屋防水功能退化,且谷峰消极地不予修补挡雨棚使得雨水容易通过裂缝进入室内,上述因素均可能是造成北阳台天花板脱漆的原因。在谷峰未能举证证明其北阳台天花板油漆脱漆系王博排水用水所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谷峰要求王博赔偿该部分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雨水流至谷峰北阳台系房屋户型原因所致,谷峰以此要求王博承担责任,于法无据。鉴于王博已修补了玻璃与地面间的裂缝,目前王博淋浴房的水不再漏至楼下,则王博已无拆除淋浴房封闭玻璃装修的必要,故原审法院对谷峰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二、关于王博使用外露排水管排水的问题。王博虽出于预防漏水的目的安装了玻璃顶,但其将玻璃顶汇聚的雨水通过外露排水管从五楼露台的东墙直接排向室外,该排水管排水口贴近谷峰房屋东墙,排水时会加重房屋东墙防水负担,将实施危及谷峰财产安全,应当予以消除。王博抗辩其已增加排水管出口与墙面之间的距离,但该隐患未能妥善消除,且王博未能举证证明该措施系解决排水问题的唯一途径,其应通过其他更合理、更科学的方法进行排水。故原审法院对谷峰要求王博封闭排水管出水口的诉请,予以支持。物业于2015年底对小区房屋进行防水涂层,发生损害时的外部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故谷峰向原审法院撤回对因果关系的鉴定申请。但从原审法院现场勘验及谷峰提供的照片、物业记录等可以看出排水区域对应的墙壁较其他处潮湿,谷峰衣柜正好位于该区域的墙壁处,物业上门发现谷峰南卧室东北角渗水,靠东墙的衣柜柜壁有霉迹,而经现场勘验,谷峰东墙未处于排水区域的墙壁未发现霉迹。基于上述因素综合考虑,原审法院认为王博实施了危害行为,在王博无证据证明谷峰财物受损并非其排水行为所致的情况下,推定其排水行为与谷峰柜壁、柜内物品、墙壁发霉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博厕所用于堆放物品,并无用水迹象,故原审法院对王博辩称谷峰的南卧室靠近厕所,因厕所比较潮湿,导致发霉的意见,不予采信。至于谷峰柜壁、柜内物品、墙壁受损的价值,谷峰未能提供计算其主张数额的依据,也撤回了鉴定损失的申请,原审法院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受损面积、以及谷峰拍摄的照片、房屋自身的防水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王博应赔偿谷峰损失4000元。王博抗辩谷峰的损失系重复主张,但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谷峰主张由王博承担住宿费20000、交通费及误工费4000元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王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谷峰损失4000元;二、王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封堵位于杭州市××单元××室××东墙上设置的外露排水管排水口;三、驳回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谷峰负担656元,由王博负担44元,其中王博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宣判后,谷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关于被上诉人淋浴房漏水问题。1、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北阳台物品受损不予采信,显失公平。事实上,阳台霉斑在清理打扫时理所当然被清除。原堆放物品的霉烂件已丢弃,部分未霉斑件还在。上诉人不可能生活在一个霉烂的环境里。该处漏水数年,妻子物品损失、精神损失、空间不能使用等问题,完全可以以常理推断。2、北阳台天花板脱漆问题是被上诉人在装修时重做下水道防水时造成的,被上诉人并不否认并当场打电话给装修工告知。原审法院没有搞清楚问题,不支持上诉人的诉求的理由与上诉人的诉求依据完全不对应。3、上方进入上诉人北阳台的雨水分三部分。一部分是由于户型原因,这部分雨水不多。一部分是被上诉人室内水排入。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已解决,有待观察。第三部分是被上诉人擅自改造阳台后,其顶棚盖伸出很短,从而将原应落入被上诉人阳台从下水管排掉的雨水向上诉人阳台排下,进入上诉人阳台,这部分雨水占大部分。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修补雨棚需要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有拒绝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阳台排水的权利,没有协助被上诉人构筑下水道的义务。如果上诉人不装雨棚,被上诉人难道就可以把上诉人的阳台作为其的下水道吗?二、关于被上诉人使用外露排水管排水问题。1、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费无法满足上诉人恢复南卧室居住功能的要求。空调室外机锈蚀等实际发生且可查的损失未予考虑。衣物发霉等损失有照片,且根据柜子发霉情况和使用功能完全可以做合理推断。住宿费等是今后维修时发生的费用,应予考虑。2、原审法院认为墙面漏水与房屋自身防水功能有关的说法,毫无道理。涉案这幢楼从未有墙面漏水发生,只是×室安装露台玻璃平顶后,平顶向下排雨水和空调冷凝水等造成楼下各户东墙渗水,被上诉人排水区域与墙面漏水区完全吻合,其他区域没有渗漏,原审法院的推理依据牵强附会。三、其他。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陈述时承认对漏水有责任,法官直接打断,将其直接改述为完全否认。被上诉人多次对上诉人作死亡威胁,并在上诉人房门上吐痰,行为恶劣。被上诉人在其支出的费用上信口开河,大幅提升。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拆除淋浴房(北阳台)封闭玻璃装修,增加赔偿费用6000元。上诉人谷峰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有:1、照片(打印)9张,欲证明房屋受损及被上诉人实施了侮辱行为。2、照片(打印)4张,欲证明因为被上诉人装修导致上诉人房屋墙面有裂缝,阳台漏水导致新更换的架子发霉。被上诉人王博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关于上诉人家南卧室衣柜、墙体发霉问题,原审法院认为系被上诉人家安装玻璃顶后将雨水通过外露排水管排向室外,且排水管排水口贴近上诉人房屋东墙,导致排水区域对应的墙壁较其他处潮湿,而认定系被上诉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推定系由于被上诉人的排水行为与上诉人室内物品发霉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被上诉人4000元,并要求被上诉人封闭排水管排水口。被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上述观点是错误的:1.杭州每年的梅雨时节持续时间较长,室内外的空气湿度较大,这些均是导致上诉人房屋墙体发霉的重要原因,且不能排除由卧室内部相邻卫生间潮湿影响。上诉人连续三年四次到西湖区人民法院上诉,分别于2014年3月27日、2015年8月27日、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26日。第一次以协调赔偿结案,第二次和第三次都是法院无法判定结案。每次以墙体发霉,厨房瓷砖出现裂纹,卧室壁纸发霉开胶,天花板掉漆等理由进行上诉,上诉人在房屋装修隐患未知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拒绝进行法院推选的第三方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并执意要求法院判决直接赔偿。原审法院主观推定上诉人墙体发霉是被上诉人导致的是错误的。并无直接证据表明×室衣柜发霉系×室排水管造成。原审法院在判决中也称因房屋建造年份已久,外墙的防水功能减退,很多业主向物业反映需要对外墙进行防水涂层处理,故即使被上诉人不使用排水设施,上诉人房屋墙体仍然会发霉,上诉人财产损失与被上诉人无关。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居住的房屋建于1999年,房屋建筑年代久远。被上诉人的房屋是2008年从原房东贺某购置,属于二手房交易。楼房过户后并没有对房屋及南北阳台进行任何改造。在2013年杭城大暴雨时,排水口排水速度跟不上,水流在经过被上诉人的南卧室地板下渗漏入×室北卧室,导致南北卧室棚顶,衣柜及衣物,床上用品的污损。因为上诉人索赔金额较大,社区无法协调。所以进行法院调解处理,上诉人在2014年3月27日的民事起诉状中删掉了一项诉讼请求,内容为:保留以后发现其他损害(如地板下面霉烂等)时继续索赔的权利。并且有上诉人亲笔签字。尽管被上诉人自身对上诉人的财产损失属意外造成,但被上诉人确实给上诉人带来损失,本着尽可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减少矛盾、促进和谐的良好愿望,一次性付清给付上诉人12000元,用作上诉人自己修整房屋以及室内设施的污损和赔偿,并不再负责这次意外带来的额外损失。由于是法院调解处理,并没有完全记录下当时被损的内容以及物品清单。3.发生第一次起诉后,被上诉人在赔偿处理过后积极处理漏水隐患,在露台上加盖了一个玻璃顶以及排水管防止类似情况发生。由于上诉人并不常住在此住处,在接受赔偿款后并未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任何的修复改善,也没有进行开窗通风,时间推移导致屋内柜子物品发霉。因此现在房屋发霉状况和当年的事件后不及时修缮有直接关系。上诉人在2015年8月27日的民事起诉状中写出的侵权事实中列到:1)2014年10月30日发现×室南卧室北衣柜东边第一格渗水发霉2)2015年1月23日发现×室南卧室北衣柜第二格渗水发霉3)2015年7月20日发现×室南卧室北衣柜再次渗水发霉。上诉人所列事项中,都提及了物业查看,并且提供了物业的检查单据,单据中明确写了物业相关人员查看后写的无明显渗水现象。4.被上诉人安装的排水设施不会导致上诉人家墙体发霉。因被上诉人家排水管的出口终端距离房屋墙面的距离为70cm,排出的雨水不会淋到上诉人房屋的墙面,被上诉人使用排水设施正是为了减少上诉人家屋面免受雨水侵蚀而采取的措施,否则,上诉人的房屋情况会远不如现有情况。上诉人的南卧室北衣柜的外墙处,有一个因自身装修问题留下的空调管道孔。雨水完全会因为这个外墙的孔使得屋内连接的衣柜潮湿发霉。因此,被上诉人认为法院不应判令被上诉人封闭排水管排水口。5.关于上诉人北阳台漏水问题的解释。×室的北阳台的顶要比地面小很多,不是齐平的,且×室封闭阳台是按地面轮廓搭建,导致封闭阳台顶部有部分区域是露天的,×室用绿色塑料板粘帖在北阳台顶外侧用来遮雨。由于材料老化等原因导致绿色塑料板与墙面粘结处出现缝隙。导致雨水漏到室内。×室针对淋浴房少量渗水到室外找到问题后,被上诉人第二天就用胶进行再次填补,此后并未发生这样的情况。7.关于上诉人受到人身威胁的解释。双方就纠纷问题数次争吵,期间双方皆有恶言攻击对方的行为,有110报案记录一次,被上诉人也感到自身及小孩老人受到威胁,因为上诉人曾扬言要好好教训被上诉人,导致日常经过×室担心上诉人会有过激行为伤害老人小孩。上诉人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无端诬陷被上诉人在其门上吐痰,被上诉人表示不能理解。如今上诉人此次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一次要求被上诉人予以赔偿,属于重复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被上诉人不应再给付上诉人赔偿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谷峰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博在二审中提交照片一组、业主维修单、示意图,欲证明雨水管的长度不会因为风大吹到×室侧墙并导致×室侧墙有漏水;被上诉人东面墙有过空调洞,后被封堵,有可能因为封堵不严导致有渗水。谷峰提交的证据1,王博认为吐痰行为并非被上诉人实施,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该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谷峰提交的证据2,王博认为整面墙只有二块瓷砖有裂缝,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系因为被上诉人的装修导致破裂,相对应的被上诉人的墙面没有改装过,上诉人在南阳台安装了水池会导致有潮气及地面有水导致发霉,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系因为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架子的一个落地角有霉斑。本院认为,瓷砖裂缝问题不是本案所要审查的内容,架子发霉照片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所要证明的内容,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王博提交的证据,谷峰认为雨水管道已被加长,并非原来导致漏水的雨水管道,该照片系被上诉人伪造。因为雨水管道的水正好滴到通风管上飞溅开,导致上诉人的空调外机生锈及墙壁漏水。发霉的地方距离原空调孔有一定的距离。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王博所要证明的内容,故本院不予确认。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谷峰要求王博拆除淋浴房(北阳台)封闭玻璃装修。虽然王博淋浴房玻璃与地面之间出现裂缝,曾导致淋浴用水流到室外,从而漏至谷峰北阳台,但王博已经修补了玻璃与地面间的裂缝,目前淋浴房的水不再漏至×室,现已无必要拆除淋浴房(北阳台)封闭玻璃装修,故谷峰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从现场勘查发现,雨水流至谷峰北阳台系房屋户型原因所致,为解决这一问题,谷峰可以通过修补挡雨棚,王博也可以增加淋浴房外挡雨棚的长度等方式,阻挡雨水直接流入×室北阳台。作为相邻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妥善解决因房屋户型原因给一方造成生活上的不便。二、关于谷峰主张增加赔偿损失6000元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根据现有有效证据,通过现场勘验,推定王博的排水行为与谷峰柜壁、柜内物品、墙壁发霉具有因果关系,并无不当。鉴于谷峰未能提供损失数额的依据,原审法院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以及谷峰提交的受损照片,并考虑到房屋自身的防水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损失数额4000元,也无不当之处。谷峰要求增加赔偿数额6000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谷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