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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许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2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初起,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区金桥镇三桥村俞家宅XXX号对面开设一无名游戏机房,内有“九莲宝灯”八联机、黄色无名捕鱼八联机、绿色无名捕鱼八联机、“五星宏辉”六联机共30台。2016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在该无名游戏机房内当场查获上述30台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该30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劣迹材料及户籍资料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有劣迹,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赌资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