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灵璧县美地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县美地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284号申请人:灵璧县美地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杨洪池,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周夏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灵璧县美地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灵璧县美地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申请人灵璧县美地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灵璧县美地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上的银行存款68万元。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美龄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