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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彭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彭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凤台县桂集镇彭武村街道西头与肖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碰撞。凤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在处理事故时对彭某抽血检验,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6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被告人彭某因交通事故昏迷住院,于2016年11月30日到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岳某的证言,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皖百友[2016]毒鉴字第50号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经所在社区评估,判处其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已缴纳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振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建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