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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郭凤云与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云,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郭凤云,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鲖城镇鲖阳居委会五队**号。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西侧与临鮦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证:55016385-9.申请执行人郭凤云与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凤云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郭凤云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