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5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与冯运洪、钟树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冯运洪,钟树强,邱嘉铭,万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54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01-04号铺,组织机构代码67183227-0。负责人:郑镜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运洪,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钟树强,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邱嘉铭,男,199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万其福,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冯运洪、钟树强、邱嘉铭、万其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冯运洪、钟树强、邱嘉铭、万其福应向申请执行人还清借款本金52121.14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全费197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54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志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