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146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陈钧,梁鼎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1146号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镇江市南山路66号2层,组织机构代码46865955-6。法定代表人:张跃明,该中心主任。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841454664D,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308号。负责人:姜邗,该分行行长。第三人:陈钧,男,汉族,1972年4月3日生,住所地镇江市。第三人:梁鼎美,女,汉族,1955年12月26日生,住所地镇江市。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第三人陈钧、梁鼎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7元,由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叶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仲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