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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与许柳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许柳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334号原告: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河滨花园41号楼二层物业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7280810-6。法定代表人:葛立云,董事长。被告:许柳英,女,1981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