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9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昊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91刑初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昊,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租住于徐州市云龙区(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人吴昊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昊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吴昊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KTV内,趁无人之机使用电线制成钩子从前台保险柜将装有营业款现金的两个塑料袋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9816元。2017年2月5日,被告人吴昊退还失主人民币9816元。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周某、张某、孟某、许某、任某、吴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条;被告人吴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昊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吴昊能够积极退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吴昊的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予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作案工具铜质电线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凌 霞二O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晓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