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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15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曾丽娟、廖荣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娟,廖荣恒,曾庆波,莫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5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曾丽娟,女,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兰,平南县安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廖荣恒,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曾庆波,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莫桂清,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曾丽娟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21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廖荣恒、曾庆波、莫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由三被执行人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人曾丽娟,并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475元、执行费19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廖荣恒、莫桂清自愿支付9650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曾庆波负担案件受理费1475元、执行费1925;2、申请执行人曾丽娟放弃部分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放弃50000元;3、申请执行人曾丽娟同意解除对廖荣恒名下车牌号为“桂R×××××”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扣押。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林小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