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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行、陈利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行,陈利军,吴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267号,组织机构代码:796677921。法定代表人陈黄敏。被执行人陈利军,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干区。被执行人吴亚芬,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干区。本院在执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行与陈利军、吴亚芬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中,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行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该案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江执民字第225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人民陪审员  徐艳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