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郭之瑞、刘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之瑞,刘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天津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刘正,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郭之瑞与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刘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之瑞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104民初25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欣审判员 钱双平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仁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