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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渝美化工公司与张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渝美化工公司,张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614号原告:重庆市万州渝美化工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镇红星街228号。法定代表人王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格,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轶,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万川大道14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芙,女,系被告张轶之母,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云阳镇人民路84号附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渝美化工公司与被告张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渝美化工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渝美化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渝美化工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