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于建男张洪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张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415号原告:于建男,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通河县.被告:张洪明,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男诉被告张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建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于建男负担。审判员 邓丽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潇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