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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于建男张洪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张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415号原告:于建男,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通河县.被告:张洪明,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男诉被告张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建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于建男负担。审判员  邓丽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潇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