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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孙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孙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717号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6180061-2。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告孙XX,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XX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XX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