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维友,钱琼华,张钱,童星,谢发敏,张维莲,史道德,张晓丽,彭家芸,陈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沿河路与肥西路交口原警犬基地。法定代表人:付林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张维友,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审被告:钱琼华,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审被告:张钱,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审被告:童星,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审被告:谢发敏,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被告:张维莲,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被告:史道德,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被告:张晓丽,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被告:彭家芸,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审被告:陈发彪,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诉人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原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虽然借款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条款是格式条款,因被上诉人未尽解释和告知义务,此条款不生效。案涉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决定着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对此予以审查。如果只有在实质审理过程中才能审查约定管辖条款是否生效将没有意义,同时也会增加当事人讼累。故原审裁定以格式条款是否生效属于实质审查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异议申请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主合同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载明乙方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涉案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系借贷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上诉人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涉案借款合同中关于约定管辖条款为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部分约定无效,但其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条款存有法定无效事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签订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具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负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存在,且案涉合同系金融借款合同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因合同约定的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住所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据案涉管辖约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知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