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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潘金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131号被执行人潘金康,男,199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01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潘金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金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金康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