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潘金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131号被执行人潘金康,男,199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01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潘金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金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金康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