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潍、金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潍,金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刘潍,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金力,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刘潍与被执行人金力民间借贷案,因被执行人金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26日本院(2016)赣1124执3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力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三江新城区园科路5-1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号),查封期限三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力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三江新城区园科路5-1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