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锡德、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锡德,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锡德,男,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马锡德诉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7日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武穴市刊江办事处财政所的资金收入65000元的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