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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青岛凯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徐纪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徐纪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011号原告:青岛凯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7号甲。组织机构代码:73727757-3。负责人黄克高,职务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先兵,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徐纪娟,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原告诉称,2017年2月20日中午,原告驾驶车辆在福州南路由北向南行驶与被告徐纪娟驾驶鲁B×××××号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青岛市市南交警认定被告徐纪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出租车停运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查询车主系徐红娟,原告青岛凯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起诉主体有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凯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綦荣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琤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