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铁岭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铁岭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202行审2号申请人: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南马路39号。法定代表人:郭立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延龙,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铁岭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市经济开发区温庄子分场。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铁岭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银)安监管罚[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依法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