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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滦县昌隆门窗有限公司与李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昌隆门窗有限公司,李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854号原告:滦县昌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滦州镇后明碑村。法定代表人:石瑞英委托代理人:刘景来,男,滦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旺,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县昌隆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县昌隆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滦县昌隆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焕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凤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