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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与袁勖、李晓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袁勖,李晓龙,袁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被执行人:袁勖。被执行人:李晓龙。被执行人:袁均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沭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袁均伟的银行存款359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学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