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亮、李玲与被上诉人程晓义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亮,李玲,程晓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亮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晓义上诉人王亮、李玲与被上诉人程晓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票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4民初898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认为二上诉人系夫妻关系,虽然确实替被上诉人卖过水泥票,但该行为是公司行为,并非个人行为,且所卖款项均用于公司经营,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公司所在地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一审起诉状内容,��告程晓义起诉被告王亮、李玲,应由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至于二人卖水泥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系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并不是案件程序上管辖权所解决的问题。因此原审法院作为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晓芳审判员 周 艾审判员 董百慧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符 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