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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志勇、倪成龙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勇,倪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081号原告:陈志勇,男,1971年4月29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倪成龙,男,1987年1月10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勇与被告倪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志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陈志勇负担。审判员  李胜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计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