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志勇、倪成龙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勇,倪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081号原告:陈志勇,男,1971年4月29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倪成龙,男,1987年1月10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勇与被告倪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志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陈志勇负担。审判员 李胜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计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