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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杜甫、王瑞、周杨、徐龙(贩卖毒品、容留)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甫,王瑞,周杨,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甫,男,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王瑞,男,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牟权民,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杨,男,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徐龙,男,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志全,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甫、王瑞、周杨、徐龙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杜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公诉机关于2017年3月12日建议并经本院同意补充侦查,于2017年4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甫、王瑞、周杨、徐龙及辩护人牟权民、李志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事实1.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400元、700元不等的价格,分两次贩卖给冯某某3包冰毒(每包重量不足1克)。2.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龙1包冰毒。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龙2包冰毒(每包重量不足1克)。3.2015年12月,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分别以人民币700元、500元的价格,分两次贩卖给方某某2包冰毒(每包重量不足1克)。4.2015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分别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1包冰毒(重量不足1克)。5.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龙明1包冰毒(重量不足1克)。6.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瑞18包冰毒(每包重量不足1克)。7.2016年1月1日、1月18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分两次贩卖给毕某某2包冰毒(每包重量不足1克)。8.2016年1月2日至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楼下,以每包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分多次贩卖给牟某某25包冰毒(每包重量约0.7克)。9.2016年1月9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瑞50包冰毒(每包重量不足1克)。10.2016年1月某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下夹树街某小区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甲1包冰毒(每包重量不足1克)。11.2016年1月某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孟某某1包冰毒(重量不足1克)。12.2016年2月4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1包冰毒(重量不足1克)。同年2月12日,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又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2包冰毒(每包重量不足1克)。13.2016年2月5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遇某某5包冰毒(每包重量不足1克)。14.2016年2月5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杨1包冰毒。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杨2包冰毒(每包重量约0.5克)。15.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楼下,以每包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乙1包冰毒(每包重量不足1克)。16.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瑞10包冰毒(每包重量不足1克)。17.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楼下,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肖某某6包白色晶体。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共计4.96克。18.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杜甫受“大个”(另案处理)指使,将一包白色晶体放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胡同院里一垃圾筒旁,欲贩卖给他人,因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公安机关又在杜甫身上缴获一包白色晶体。经鉴定,两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分别为0.96克、0.48克。19.2016年2月某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楼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白某某1包冰毒(重量不足1克)。20.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2月5日,被告人王瑞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新城小区,以人民币400、800元的价格,分九次贩卖给王迪9包冰毒(每包重量约0.6克)。21.2015年秋季某日,被告人王瑞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新城小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鹢飞1包冰毒(每包重量约0.6克)。22.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瑞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与通天街交口,以人民币300元、400元、800元等不等的价格,分十次贩卖给胡某某10包冰毒(每包重量约0.6克)。23.2016年1月至2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瑞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与通天街交口,以人民币450元、500元、700元不等的价格,分四次贩卖给李某某4包冰毒(每包重量约0.6克)。24.2016年2月1日至2月20日,被告人王瑞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与通天街交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分三次贩卖给戴忠全3包冰毒(每包重量约0.6克)。25.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杨将在杜甫处以300元价格购买来的两包冰毒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恒祥城3期4号楼3单元王某乙家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乙1包冰毒(重量约0.5克)。26.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周杨与王某乙商议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乙两包冰毒,周杨收到毒资后,因在杜甫处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27.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徐龙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太古公馆张某丙家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丙1包冰毒(重量不足1克)。28.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徐龙与张某丙商议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丙5包冰毒,徐龙收到人民币800元部分毒资后,因在杜甫处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2015年冬季至2016年2月,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方某某吸食毒品。2.2016年2月初,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王瑞吸食毒品。3.2016年2月20日、21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两次容留周杨吸食毒品。经侦查,被告人杜甫于2016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被告人王瑞于2016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周杨于2016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徐龙于2016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针对上述贩卖毒品罪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白色晶体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肖某某、姜某某、王某乙、张某丙、胡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杜甫、王瑞、周杨、徐龙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等证据。针对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方某某、王瑞、周杨证言、被告人杜甫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甫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瑞、周杨、徐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王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周杨、徐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二十六、二十八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杨、徐龙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杨、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杜甫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杜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每包毒品重量不足1克不够精准,应当按照杜甫、王瑞供述的每包0.6克比较客观。王瑞购买的毒品有部分被自己吸食,以犯养吸,还有部分被杜甫借回,应按王瑞卖出的数量计算。王瑞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对王瑞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徐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意见,第27起犯罪徐龙代张某丙购买冰毒,没有赚差价,与真正的贩卖有本质的区别,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起诉书第28起犯罪徐龙接到张某丙微信转款800元委托其购买毒品时,杜甫已被抓获,徐龙是同警察进行交易,不应以犯罪论。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事实1.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400元、700元不等的价格,分两次贩卖给冯某某3包冰毒(每包重量0.6克)。2.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龙1包冰毒。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龙2包冰毒(每包重量0.6克)。3.2015年12月,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分别以人民币700元、500元的价格,分两次贩卖给方某某2包冰毒(每包重量0.6克)。4.2015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分别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1包冰毒(重量0.6克)。5.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龙明1包冰毒(重量0.6克)。6.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瑞18包冰毒(每包重量0.6克)。7.2016年1月1日、1月18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分两次贩卖给毕某某2包冰毒(每包重量0.6克)。8.2016年1月2日至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楼下,以每包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分多次贩卖给牟某某25包冰毒(每包重量约0.7克)。9.2016年1月9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瑞50包冰毒(每包重量0.6克)。10.2016年1月某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下夹树街某小区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甲1包冰毒(每包重量0.6克)。11.2016年1月某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孟某某1包冰毒(重量0.6克)。12.2016年2月4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1包冰毒(重量不足1克)。同年2月12日,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又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2包冰毒(每包重量0.6克)。13.2016年2月5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遇某某5包冰毒(每包重量0.6克)。14.2016年2月5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杨1包冰毒。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杨2包冰毒(每包重量约0.5克)。15.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楼下,以每包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乙1包冰毒(每包重量0.6克)。16.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包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瑞10包冰毒(每包重量0.6克)。17.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楼下,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肖某某6包白色晶体。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共计4.96克。18.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杜甫受“大个”(另案处理)指使,将一包白色晶体放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胡同院里一垃圾筒旁,欲贩卖给他人,因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公安机关又在杜甫身上缴获一包白色晶体。经鉴定,两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分别为0.96克、0.48克。19.2016年2月某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楼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白某某1包冰毒(重量0.6克)。20.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2月5日,被告人王瑞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新城小区,以人民币400、800元的价格,分九次贩卖给王迪9包冰毒(每包重量约0.6克)。21.2015年秋季某日,被告人王瑞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新城小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鹢飞1包冰毒(每包重量约0.6克)。22.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瑞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与通天街交口,以人民币300元、400元、800元等不等的价格,分十次贩卖给胡某某10包冰毒(每包重量约0.6克)。23.2016年1月至2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瑞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与通天街交口,以人民币450元、500元、700元不等的价格,分四次贩卖给李某某4包冰毒(每包重量约0.6克)。24.2016年2月1日至2月20日,被告人王瑞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与通天街交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分三次贩卖给戴忠全3包冰毒(每包重量约0.6克)。25.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杨将在杜甫处以300元价格购买来的两包冰毒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恒祥城3期4号楼3单元王某乙家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乙1包冰毒(重量约0.5克)。26.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周杨与王某乙商议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乙2包冰毒,周杨收到毒资后,因在杜甫处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27.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徐龙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太古公馆张某丙家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丙1包冰毒(重量0.6克)。28.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徐龙与张某丙商议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丙5包冰毒,徐龙收到人民币800元部分毒资后,因在杜甫处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综上,被告人杜甫实施贩卖毒品犯罪19起,涉案冰毒95包,毒品重量约为86.6克;被告人王瑞实施贩卖毒品犯罪5起,涉案冰毒78包,毒品重量约为46.8克,其中被告人杜甫向被告人王瑞借回40余包;被告人周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2起,涉案冰毒5包,毒品重量约为2.7克(未遂2包,1.2克);被告人徐龙实施贩卖毒品犯罪2起,涉案冰毒8包,毒品重量约为4.8克(未遂5包,3克)。经侦查,被告人杜甫于2016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被告人王瑞于2016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周杨于2016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徐龙于2016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2015年冬季至2016年2月,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方某某吸食毒品。2.2016年2月初,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王瑞吸食毒品。3.2016年2月20日、21日,被告人杜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天悦国际小区M6栋1单元1702室其租住的房屋内,两次容留周杨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甫、王瑞、周杨、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白色晶体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微信聊天、微信、支付宝转账内容截屏、工作记事、微信内容截屏、王瑞银行卡交易明细、杜甫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肖某某、姜某某、王某乙、张某丙、刘某乙、遇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张某甲、牟某某、张某乙、高某某、刘某甲、白某某、方某某、毕某某、冯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告人杜甫、王瑞、周杨、徐龙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甫、王瑞、周杨、徐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向他人贩卖,被告人杜甫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被告人王瑞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周杨、徐龙不满十克;被告人杜甫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构成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第26起、第28起犯罪,周杨、徐龙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杜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杜甫、王瑞、周杨、徐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王瑞辩护人关于应当按照杜甫、王瑞供述的每包0.6克比较的辩护意见,因无毒品实物,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按王瑞卖出的数量、部分被杜甫借回的数量计算毒品克数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王瑞在杜甫处非法收购毒品并实施了贩卖行为,属于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特征,被杜甫借回的行为,王瑞已经完成了非法收购的事实。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瑞贩卖毒品的克数应当按照购买的克数计算。徐龙辩护人关于本案第27起犯罪徐龙犯罪情节轻微,第28起犯罪徐龙接到张某丙微信转款800元委托其购买毒品时,杜甫已被抓获,徐龙是同警察进行交易,不应以犯罪论的意见,经审查认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徐龙明知其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是为贩卖毒品,已经收取毒资,并实施了向杜甫购买毒品的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没收财产、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王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周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 一人民陪审员 娄 琪人民陪审员 穆森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