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湖南盛世基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沙晨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肖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盛世基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晨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肖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735号原告:湖南盛世基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西路29号上庭苑。法定代表人:袁衍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沙晨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肖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盛世基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晨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肖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盛世基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发出的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盛世基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士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