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包铁与被告张春艳、孟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铁,张春艳,孟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19号原告:包铁,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春艳,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莫力达瓦民二小教师,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公民身份证号:×××。被告:孟景芳,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鄂温克族,莫力达瓦民二小教师,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公民身份证号:×××。原告包铁与被告张春艳、孟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张 贤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