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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071苏州嘉劲厨具有限公司与徐海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嘉劲厨具有限公司,徐海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071号原告:苏州嘉劲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黎明工业园三区52号。法定代表人:张航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丽,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颖,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中,男,1978年6月10日生,住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晔,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嘉劲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海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嘉劲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嘉劲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