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徐某某,张某某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张某某名下无存款,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