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徐某某,张某某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张某某名下无存款,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