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代贵申请宣告张燕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代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民特2号申请人:李代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村民申请人李代贵要求宣告张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代贵与张燕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5年5月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便同居生活,同年8月5日在三台县朱君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7月1日生育男孩李从敏。张燕于1988年6月离家出走,从不与家中联系,经多方查找,一直无音讯下落不明长达28年之久。2017年1月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宣告张燕失踪。经查,张燕,女,汉族,三台县西平镇人,与李代贵系夫妻关系。于1988年6月私自离家出走,从不与家中联系,经李代贵多方多次查找张燕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01月0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月15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张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燕仍下落不明。本案认为,张燕于1988年6月私自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长达28年之久。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燕为失踪人;二、指定李代贵为失踪人张燕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同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