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世美与任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美,任光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068号原告:王世美。被告:任光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美与被告任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世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美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伟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昕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