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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邓爱姣、广州市宇柯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582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宇柯诚贸易有限公司,邓爱姣,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宇柯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邓爱姣。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爱姣,住湖南省常宁市。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喆、陈苑,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廖冰。上诉人广州市宇柯诚贸易有限公司、邓爱姣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宇柯诚贸易有限公司、邓爱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车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