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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伏庄与郭宝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伏庄,郭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28号申请人郭伏庄,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郭宝明,男,196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市郭伏庄申请执行郭宝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人郭伏庄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宝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宝明限期将位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两家风道内的彩瓦自申请人郭伏庄房屋西墙起向西拆除一米宽,将支撑彩瓦的钢柱向西移动,钢柱柱基距离申请人房屋西墙不少于一米宽;限期将申请人郭伏庄房屋西墙边的散水修复,并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两家风道内地面尚未硬化的部分予以硬化;限期将申请人郭伏庄房屋西墙与被执行人家小房交界处没有水泥覆盖的墙面予以修复,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郭宝明已按判决事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审 判 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