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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月圆生产资料商店诉被告白青友、单银莲、白树学、安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月圆生产资料商店,白青友,单银连,白树学,安瑞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1229号原告:虎林市月圆生产资料商店。住所地,虎林市虎头镇。法定代表人:李昆鹏。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茹,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住虎林市虎头镇。被告:白青友,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住虎林市虎头镇。被告:单银连,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虎林市虎头镇。被告:白树学,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住虎林市虎头镇。被告:安瑞军,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虎林市虎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林市月圆生产资料商店诉被告白青友、单银莲、白树学、安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月圆生产资料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全人民陪审员 刘丹丹人民陪审员 庄   婷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明   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