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庆锋与郑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锋,郑进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929号原告:陈庆锋,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郑进友,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陈庆锋与被告郑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庆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进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庆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郑进友偿还借款4000元。事实和理由,郑进友因资金周转,于2017年2月17日向其借款,其将现金4000元付给郑进友,郑进友收款后出具借条,事后,郑进友未依约偿还。请求依法判今郑进友还清借款。被告郑进友未作答辩。陈庆锋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郑进友2017年2月17日向陈庆锋借款4000元、期限一个月的借条及收款确认书一份,以此证明郑进友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郑进友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陈庆锋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郑进友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其将现金4000元付给郑进友,郑进友收款后出具借条,事后,郑进友未按约定还款,经多次催讨,未予偿还,陈庆锋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进友向陈庆锋借款,陈庆锋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郑进友借款后未依约定期限还款,陈庆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郑进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进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庆锋借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进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忠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超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