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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6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天津皓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古味居古典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皓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古味居古典家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6266号原告:天津皓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华安大街大都会天汇尚苑1号楼802。法定代表人:阎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公省,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慧,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古味居古典家具厂,住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后上田村**栋。负责人:黄琴。原告天津皓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古味居古典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天津皓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皓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皓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天津皓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捷代理审判员 周 军人民陪审员 王志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丽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