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天运与张国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天运,张国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33号原告:尹天运,男,汉族,1948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张国定,男,汉族,50岁,住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天运与被告张国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天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天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天运承担。审 判 长 张本品审 判 员 申莹萍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刁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