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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天运与张国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天运,张国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33号原告:尹天运,男,汉族,1948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张国定,男,汉族,50岁,住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天运与被告张国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天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天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天运承担。审 判 长  张本品审 判 员  申莹萍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刁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