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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和仕与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和仕,南京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天龙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存,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男,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和仕,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上坊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贾兆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南京天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上坊镇。法定代表人:巫其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和仕、原审被告南京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天龙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存,被上诉人李和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亚,原审被告三龙公司和原审第三人天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联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雒继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