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流亭支行、王学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流亭支行,王学绩,杨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流亭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证:86393427-1。负责人夏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学绩,男,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杨为青,女,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流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学绩、杨为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