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房某与沙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某,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3433号申请执行人房某,女,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沙某,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房某和与被执行人沙某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房某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二、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