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永杨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永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刑初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永杨,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永杨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永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申永杨睡前联想到近年来自己生活不顺,导致经济压力大,遂产生盗窃的想法。次日2时许,申永杨从家中携带一把自制水果刀,带上口罩,拿上一个电筒出门,穿过马路,用刀将邻居邓某家门锁撬开,进屋后将邓某家电闸空开关闭,在寻找财物过程中被邓某发现,申永杨便拿出水果刀威胁邓某,邓某在与申永杨抢刀过程中被拖拽下地,右手掌被刀划伤。后申永杨右边持刀抵住邓某颈部,左手捂住邓某嘴巴,当场抢走现金300元后逃走现场。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申永杨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永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接警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人程某、陈某、李某等证言;被告人申永杨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兴隆超市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永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持械入户盗窃过程中,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永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申永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永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申永杨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祖凯审 判 员 刘 洪人民陪审员 糜良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