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会、童志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童志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146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会,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童志勇,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会、童志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会、童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会、童志勇到鄂州市鄂城区“城南故事”小区工地,趁无人之机,以液压钳剪线的方式,盗得上述工地铜芯电缆线共计50米。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会的亲属退赔赃款人民币9,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会、童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照片、发货单、抓获经过、退赃收据;证人黎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鄂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会、证人黎某的辨认笔录;讯问被告人刘会、童志勇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刘会、童志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会、童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会、童志勇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会、童志勇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刘会案发后积极退赔,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童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会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被告人童志勇的刑期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 李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璟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