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5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朴永根与陈述通李文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永根,陈述通,李文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908号原告:朴永根,男,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香花,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述通,男,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被告:李文吉,男,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永根诉被告陈述通,李文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永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朴永根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永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原告已预交1675元),由原告朴永根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助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荣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