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包小二与白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小二,白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047号原告包小二,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白晓华,男,4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小二与被告白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小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小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丽华 来自